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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直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7 10:08:52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德宏州州直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加大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关怀帮扶力度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州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州直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的目的是,通过帮助州直离退休干部中的生活困难党员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对老党员的关心和爱护,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 资金申报、拨付与管理
第三条 州直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由州委老干部局按上一年度州直离退休干部党员数人均40元的标准予以核算,依照党费使用审批程序报州委组织部申请拨付。关怀帮扶金拨入州委老干部局专款账户管理使用。
第四条 州委老干部局负责关怀帮扶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局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申报、管理、拨付、会计核算及结余资金的年度结转使用;综合科负责关怀帮扶离退休干部党员信息台帐建立,资金使用计划、报告拟制,以及相关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关怀帮扶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关怀帮扶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州直单位和部门的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六条 关怀帮扶范围
1、个人长期身患重病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
2、配偶身患重病或伤残,医药费负担沉重,或需要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
3、个人或家庭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
4、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离退休干部党员;
5、年龄在90岁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七条 符合帮扶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州委老干部局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州委老干部局研究后报州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八条 关怀帮扶金由州委老干部局及被帮扶党员所在单位,代表州委共同走访看望离退休干部党员并发放。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病情证明、残疾证、低保本等),由所在党支部核实情况后,填写《德宏州州直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报所属上级党组织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州委老干部局综合科。
第十条 关怀帮扶金由州委老干部局在每年6月、11月进行集中审批。离退休干部党员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急需帮助的,可及时申请并予以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申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的管理及使用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内关怀帮扶金的核拨、使用、结余情况,由州委老干部局每年向州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并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