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22-03-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19-02-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8-12-18]
-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13-06-03]
- 怎样落实好老干部的...[13-06-03]
- 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政...[13-06-03]
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11:26:24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德组字〔2018〕4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决定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方面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二、调整标准
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
三、经费渠道
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和隶属关系,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发放;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
四、审核办法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报同级老干部门审核;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 中共德宏州委老干部局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4日